中秋臨近,“榮華”月餅商標持續(xù)14年的訴訟近日也迎來最高人民法院的裁決。
《每日經濟新聞》記者昨日取得的判決書顯示,判決仍然支持此前廣東高院部分有利于香港榮華餅家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香港榮華)的判決。但是最高法院的判決,也確認了獲得佛山順德蘇氏榮華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佛山榮華)商標許可使用的相關生產工廠所產產品具有正當性。
兩盒“榮華”月餅
據悉,此次審判緣于佛山榮華董事長蘇國榮申請再審,而商標爭議則可追溯到1998年。
說起“榮華月餅”,在雙方點燃訴訟戰(zhàn)火之前,很少人會注意到市面上多地榮華月餅存在本質區(qū)別。從外觀包裝上看,產品都以紅色“榮華月餅”為名稱,背景多是黃色的圓月和牡丹花組合。香港榮華稱這一裝潢為“榮華月餅+花好月圓”組合標識。
為拓展內地市場,1994年由香港榮華和東莞市某公司合資成立了東莞榮華餅家有限公司 (以下簡稱東莞榮華)。此前該公司月餅已經在廣東有銷售,最初進入內地時,香港榮華并未注冊商標,直到1991年欲申請時,才發(fā)現一家名為山東永樂糖果廠的企業(yè)已于1990年注冊了“榮華”商標。香港榮華1992年在內地注冊了牡丹花商標。
山東永樂糖果廠注冊的 “榮華”商標在1997年被蘇國榮取得,記者看到,該商標的圖形為榮華加圈圖形。
雙方長達14年的訴訟戰(zhàn)就此拉響。從1998年起,香港榮華和佛山榮華多次交鋒,先后在佛山、北京、東莞等地發(fā)起訴訟。
直到2009年5月,廣東省高院對相關案件作出判決,判令廣州市好又多(天利)百貨商業(yè)有限公司世博分公司、生產佛山榮華授權“榮華”月餅的中山市今明食品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中山今明)立即停止對香港榮華和東莞榮華的侵權。
當時這被認為是這場曠日持久糾紛的終點。但蘇國榮申請了再審并獲最高人民法院支持。
判決解讀現爭議
從廣東高院的判決看,香港榮華獲得保護最主要的依據是 “榮華月餅”被認定為是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稱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判決既未遺漏對蘇國榮上訴請求的審查,也不存在程序違法之處,因此對蘇國榮與此相關的再審主張不予支持。
依此,香港榮華方面認為已經獲得勝訴,佛山榮華需規(guī)范對榮華商標的使用。而佛山榮華也認為獲得了勝利,依據最高法院裁決,香港榮華要退出內地市場。這樣的看法來源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另一判決內容。
最高人民法院認為,蘇國榮擁有榮華加圈商標,而中山今明與蘇國榮簽有 《商標許可使用合同》,且香港榮華購買的該公司生產的產品為合同期內生產,且商品上文字部分的主要識別部分“榮華”與被許可的商標的文字組合基本相同,故中山今明在被訴商品上使用 “榮華月餅”文字的行為具有正當性。
佛山榮華法律顧問董宜東認為,該項判決意味著香港榮華繼續(xù)未經授權許可擅自使用“榮華月餅”標識,將構成對佛山榮華注冊商標的侵權。“內地范圍內,在月餅、糕點等食品類別上,第533357號"榮華"和第1255171號"榮華月"商標權利為佛山榮華獨有,香港榮華不得在內地再以其"榮華月餅"系未注冊馳名商標或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為由,在其生產和銷售的月餅、糕點食品上使用"榮華"標識,否則構成對"榮華"商標侵權。”
然而,香港榮華的代理律師溫旭告訴記者,對于蘇國榮擁有榮華商標,香港榮華并無異議,而只是要求佛山榮華規(guī)范使用該商標,以避免對消費者造成混淆。他認為,法院支持了香港榮華 “榮華月餅”是知名商品特有名稱,即表明以“榮華月餅+花好月圓”標識裝潢的香港榮華月餅可以繼續(xù)在內地銷售且受保護。
雙方爭議未平
最高人民法院表示本次判決為終審判決。然而溫旭預測這樣的判決,該案并“不能畫上句號,而是新的糾紛的開始”。
溫旭說,法院要求佛山榮華規(guī)范使用,但具體使用中雙方的界限規(guī)定模糊,容易產生新的糾紛。
的確,雙方首先在判決書上就已經燃起爭議。
佛山榮華表示將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來應對商標侵權問題。
據悉,在此前長達14年的訴訟戰(zhàn)中,雙方也曾嘗試和解渠道。溫旭透露,佛山榮華曾提出近3億元轉讓商標給香港榮華的方案,后經調解降至2.8億元。但香港榮華沒有接受。
香港榮華表示,如果佛山榮華規(guī)范使用商標與其區(qū)分開,其對內地發(fā)展非常有信心。不過溫旭估計,如果佛山榮華認為香港榮華依判決應該退出內地市場,那么接下來必將再提起一系列訴訟。
對于接下來是否還有相關訴訟打算,香港榮華表示正在研究中,佛山榮華則表示將進一步采取相應措施來應對商標侵權問題。